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果发票未到达,临时发票是否可以在税前支付?
A公司财务人员在2020年12月临时估算了90万元的成本。2021年5月,在计算2020年企业所得税时,该费用未被征税和增加。因此,在2021年6月发现了一张暂估价90万元的发票。由于供应商忘了开具发票,发票尚未送达。
问题1:A公司是否需要缴纳2020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回答:没有必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15条,最终结算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该企业本应取得但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如果公司获得证书或不合格发票或其他外部不合格证书并通知企业,企业应在通知之日起60天内补发或补发符合要求的发票或其他外部证书。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发、交换发票或其他对外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通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支出的真实性。
A公司应立即要求供应商开具暂估费用90万元的发票。同时,注意合同签订条款和资金支出,收集能够充分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货运发票、收据、照片或聊天记录等信息。好的,为将来的税务审查做准备。
问题2:如果公司在年度结算期间忘记取回临时估算的发票,A公司可以到供应商处重新开具或交换发票多长时间?
答:五年
税务机关未发现暂估费用90万元在5年内未到位,且A公司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不包括逃税、抗税、骗税,征税期限最长为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由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计算错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三年内征收税款和滞纳金;在特殊情况下,收集期可延长至五年。偷税、抗税、骗税,税务机关征收未缴、少缴税款、滞纳金、骗税,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限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或者其他错误,未支付或者少支付、未扣除或者少扣除、未征收或者少征收,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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