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这篇文章,我将不再混淆普通增值税发票和专用发票。。。

2021-07-31 23:17:20 www.dgskp.com 4

一般增值税纳税人有应税销售的,应当使用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通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通用电子发票。

(1) 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或基本联加其他联组成。基本联为三联:发票联、扣减联、记账联。发票单作为采购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扣款单作为购货方提交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单作为卖方计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的记账凭证,用于计算销项税额。其他共同用途由一般纳税人确定。


(2)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具:


1、项目完整,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晰,不允许压线,不允许格式错误。


3、发票单、扣款单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出具。


买方有权拒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一般纳税人可集体开具应税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集中开具的,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6.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征收车船税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车船税征收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保单号、纳税期限(具体到月份)、车船税的征收金额、滞纳金金额、总金额等。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和滞纳金的原始会计凭证。


除上述规定外,“增值税改革”相关文件还根据实际情况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提出了以下要求:


1.从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和纳入新系统范围的新设立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税收分类编码(试行)》选择相应的编码。增值税发票。北京、上海、江苏和广东省已使用代码的纳税人应在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在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2、增值税按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发票不得全额开具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行或代表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输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金额)并扣除,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并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得与其他应税活动混合。


3.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或代表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提供建筑服务的县(市、区)名称和项目名称。


4、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在“货物名称或者应税劳务名称”中填写不动产名称和房屋产权证号,发票的“服务”栏(如果没有房产证,可以不填写),在“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在备注栏注明房地产的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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