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认证没有通过,缴纳了巨额企业所得税
秦安股份(603758.SH)于2021年7月21日发布公告,披露了秦安股份于2021年6月9日发布的会计差错公告,显示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于2020年12月到期,但未能通过重新认定,但公司2020年仍按15%的所得税税率核算,导致2021年5月的所得税申报表,将按25%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3658075.71元,占母公司2020年净利润的4.20%。
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适时的财务总监徐峥发出监管警告。
公司表示,预计2021年西部大开发可享受15%的税率优惠政策,同时,公司目前正在积极准备相应材料,参与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的再认定。
秦安股份曾于2017年12月28日获得重庆市科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认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751100701),有效期三年。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证书所示颁发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复审前按15%的税率预缴所得税。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期在当年年底,复审通过前,暂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底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按规定缴纳同期税款。”
《关于对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徐征给予监督警告的决定》【2021-07-21】具体披露如下:
重庆秦安机电有限公司适时财务总监徐峥监督警告决定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监函(2021)第0103号
聚会: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简称:秦安股份,A股股票代码:603758;
徐征当时是重庆秦安机电有限公司的财务总监。
经调查,2021年6月9日,重庆秦安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安股份有限公司或本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所得税税率适用错误导致会计差错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未能通过重新认定,但公司2020年仍将按15%的所得税税率核算,导致2021年5月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将按25%的税率向企业缴纳所得税。所得税13658075.71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4.20%。
本公司不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优惠税率条件的,仍错误适用所得税率,导致相关会计项目列报不准确,定期报告财务披露不准确,而公司后续没有再应用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给予充分提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决策。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5条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9条等规定。时任本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2014年9月1日至2021年4月26日)的徐峥为财务管理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本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第2.2条、第3.1.4条等相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中的承诺。
鉴于上述会计差错不需要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相关影响将在2021年当期损益中反映,2020年年报中未导致需要更正的结果可酌情考虑。
针对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条第1款、《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及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
对重庆秦安机电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徐征进行监督和警示。
公司应以此为警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规范操作,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确保公司及时、公正、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2012年7月21日
附:“秦安股份(603758.SH)秦安股份关于2020年所得税税率适用错误导致会计差错的公告”[2021-06-09]详细披露如下:
关于2020年所得税税率适用错误导致会计差错的解释公告
重要内容提醒:
本公司于2021年5月进行所得税计算时,将缴纳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13658075.71元,占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0.52%,而占2020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20%的公司财务状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会计差错原因
重庆秦安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12月28日被重庆市科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7证书(证书编号:GR201751100701)有效期三年,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需重新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自颁发之年起享受税收优惠。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年内到期,重新认证通过前暂按15%的税率预缴所得税。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期满当年,重新认定通过前,暂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按规定缴纳同期税款。”
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未通过重新认定,但因公司相关人员不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节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司将继续按照15%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导致2020年所得税结算缴纳时适用25%的税率,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2.会计差错的影响
公司2021年5月进行所得税计算时,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3658075.71元,占2020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24825135.53元的4.20%;影响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13658075.71元,占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637056235.69元的0.52%,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不大。
预计2021年公司将达到西部大开发15%的适用税率优惠政策,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调整对公司2020年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确认无影响,对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没有影响。同时,公司目前正在积极准备相应材料,参与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再认定。
3.会计差错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方法更正以前的重大差错……”。鉴于上述事项对本公司2020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影响不大,本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项不属于重大前期差错,本公司不会对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性重述,相关影响计入2021年当期损益。
4.会计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秦安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所得税税率应用错误影响金额13658075.71元,影响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比例为4.20%,归属于2020年,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影响金额占比为0.52%,所得税率变动影响金额较小,无需作为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相关影响反映在2021年当期损益中,秦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前后因适用所得税税率错误导致会计差错的说明公告中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对于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董事会深表歉意!
特别通告!
重庆秦安机电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9日
提示
1.高新技术认定的七个门槛条件
一设立期限。企业成立时间必须自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一年以上。
2.核心技术。企业的主要产品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科技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这一要求在《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没有明确,但从评审表来看,旧规定对科技人员的学历进行了限制,从而避免企业利用部分低学历人员作为科技人员来满足科技人员比例的要求。因此,企业在聚集科技人员时,应严格要求科技人员的学历,以证明企业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研发队伍。
4.高科技领域。公司主要产品(服务)起核心支撑作用的技术应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八大领域,只能选择一个领域作为主要领域。
5.研究开发费用。上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4%;超过2亿的,研发费用比例不低于3%。此外,境外研发费用占三年研发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40%。
6.高科技收入。企业上一年度高新技术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60%。
7.上年无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7项指标均为临界条件。只要有一个不符合要求,企业就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高新技术认定四项评分指标
1.知识产权(30分)
高新技术企业领导小组从数量、技术进步、主要产品核心支撑、获取方式等方面对知识产权进行综合评分,参与或主持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检测方法等,获得加分。
企业拥有一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重要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1项,得7分,1以上第一类知识产权得8分;企业拥有的第二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设计、软件作品)各1分,超过6分者计6分。
主要产品知识产权先进水平和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支撑作用分为无(0分)、低(1-2分)、一般(3-4分)、相对高(5-6分)、高(7-8分)五个层次。
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有两种,自主研发6分,其他方式(转让、捐赠、并购等)3分。
企业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检测方法有两种方式。主持者得2分,参加者得1分。
2.成果转化(30分)
对于企业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评价表采用清晰的数据来确定企业转化能力的强弱。三年累计15项以上为强,得25-30分;12-14项转换能力强,可得19-24分;9-11项转化能力一般,可得18-23分;6-8项转化能力较弱,可得7-12分;3-6项转换能力较弱者得1-6分;3项以下得0分。
3.研发管理(20分)
公司研发组织和管理水平评价表对各体系给予明确的评分,研发组织和管理体系发展得2分;研发辅助核算体系建立得2分;研发费用辅助台账编制得2分;有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得3分;与国内外研发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产学研合作3分;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和激励制度的建立得2分;建立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2分建立科技人才提升、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绩效考核4分制。
4.增长率(20分)
净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平分为五个层次。35%以上者得9-10分;25%-35%得7-8分;15%-25%得5-6分;5%-15%得3-4分;0-5%得1-2分;小于等于0得0分。
3、2021年北京市高新技术应用要求
(1) 确认时间表
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将分四批进行,每批申报的截止日期分别为5月10日、6月15日、8月2日、9月15日。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向受理部门提交完整申报材料的时间为准。
(2) 确认声明和验收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申请表》,上传知识产权证书,近三家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认证的会计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认证报告,以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版)等文件。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提交《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材料一式两份,左侧粘成书,接缝右侧加盖公司公章。
中关村示范区内的园区由区科技部门和园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申请受理工作(联系方式见附件)。其中,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受理亦庄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范围包括:现有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综合配套服务区(居功镇、瀛海区、亦庄区)、太湖高端总部基地、光机电一体化基地、马驹桥镇片区、物流基地、金桥科技产业基地和青云店长子营,彩玉镇工业园区。
(3) 年报、更名与会计信息检索
1.年度报告
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和《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企业两年未按规定期限提交年度发展报告的,予以注销。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企业应于5月31日(星期一)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网”,提交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告。
2.更名及重大变更
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或者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更(如分立、合并、重组、经营活动变更等),应在《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注:应填写变更原因)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网”上提交,并提供以下材料:
1) 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工作网印制、盖章);
2) 工商变更资料;
3) 公司《营业执照》的有关登记证明;
4) 老字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请将材料扫描成电子版本,保存在文件夹中,然后发送到邮箱[email protected]. 请在文件夹中注明公司全名,并在电子邮件中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信息检索
如果企业丢失了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网的用户名和密码,可以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网”,点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和单点登录平台”界面,并选择“密码”检索或“公司账户申诉”,按要求准确填写公司相关信息,通过查看公司注册邮箱收到的网址链接检索用户名并重置密码。如果公司在注册时忘记了手机号码或邮箱地址,请点击“企业账号申诉”,按要求填写公司相关信息,并重新设置用户名和密码。
(4) 其他事项
1.中介机构
企业应当按照《委派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
1) 具有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无不良记录;
2) 承担认证工作年度的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人数不少于从业人员年平均数的30%,从业人员年平均数在20人以上的;
3) 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和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要求。
4) 中介机构信息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中介机构出具的不符合《委派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不予受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者鉴证报告后,应当附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当年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等),注册会计师或者税务会计师必须提供证件号码的)。
2.事中事后监督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抽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督。经检验不合格的企业不予认定,取得认证的企业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上予以公告。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弄虚作假、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南予以严厉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3.其他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评审组从未授权、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工作有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证小组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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