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设计:《企业发票管理规定》

2021-07-20 20:44:49 www.dgskp.com 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公司销售发票和采购发票的使用和管理,遵守财务会计纪律,维护财务会计纪律,按照上级规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营业部、子公司和分支机构。


第三条术语解释。


1.取得发票行为,是指公司为支付货款而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向收款人取得发票的行为,并对发票进行登记,核对无误后入账。


2.发票领购行为,是指公司税务人员持发票领购簿、IC卡、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向税务局购买合法发票的行为。


3.销售发票是公司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时向客户开具的发票。


4.采购发票是指销售单位在采购材料、材料、设备或接受劳务时开具的发票。


第四条管理职责分工。


1.公司发票管理部门为财务部。财务部指定一名税务专员负责发票的购买、使用、回收、保管和检查。各发票使用部门和税务专员必须服从财务部门的管理。


2.使用销售发票的部门为公司销售部及其他经公司批准并具有相对独立管理权的子公司、分公司、部门。


3、公司所有使用、联系、保管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销售发票管理


第五条税务专员负责公司销售发票的购买、保管、开具及报表的编制和报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务专员应及时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月末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购置、使用、保管月报”和“发票使用明细表”,次月分别于3日、10日报送税务机关。


第六条税务专员负责财务部门发票和记录的开具。员工调动时,必须到财务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使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电子计算机开具的发票,必须在税务机关统一监督下机开发票,并按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八条财政部应当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税务专员必须妥善保管发票,不得遗失。如有遗失或失窃,应于遗失之日向税务主管机关报告,并向税务机关及当地公司部门报告,并于三日内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上公告无效宣告。


第九条开具发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按数字顺序填写。


2.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3.一次复印并打印所有复印件,上下复印件的内容完全相同。


4.票面一致,票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实际收到金额一致。


5.各项内容正确。


六限期发行。


7.经财务部审核无误,并在发票单和扣款单上加盖公司财务章或发票章。


第十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出借、转让、拆毁、撕页、代开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的适用范围,不得携带空白发票外出,不得邮寄空白发票。


第十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出借、转让、拆毁、撕页、代开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的适用范围,不得携带空白发票外出,不得邮寄空白发票。


第十一条发票开具后发现错误的,应当在每张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并按编号保留发票正本。


第十二条发票开具后,发生退票问题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


1.如果卖方和买方都没有做会计处理,买方应将发票原件和扣款单退还给卖方。卖方收到后,连同存根复印件和记账单一起视为无效;如果是退货的一部分,在原发票失效后,卖方将向买方补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退货凭证。


2.如果卖方做了会计处理,但买方没有做会计处理,发票单和抵扣单应退还给卖方,卖方应将发票单作为抵扣当期销项税的凭证,并将注明“作废”的扣款单粘贴在存根单底部,供审核。卖方在收到买方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前不得抵扣销项税额。如果是销售折扣,卖方应根据折扣付款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买方已处理账目。如果发票和扣款单无法退回,购货方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向卖方出具购货回款或折扣证明,作为开具红字发票的法律依据。收到证书后,卖方将根据退货数量或折扣金额向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退换货凭证附在已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存根上,红字专用发票已预订。发票作为卖方抵扣当期销项税的合法凭证,发票复印件和抵扣复印件作为买方抵扣进项税的凭证。采购人收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当如实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进项税额中扣除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


4.卖方申请退款时必须取得买方财务部门出具的收据。


第十三条公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如下。


1.出售我们公司生产的产品。


2.销售生产资料和公司采购的资料。


3.出售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肥料和废渣。


(四)国家规定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货物和服务。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个人消费者或者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


(二)处理变价出售的废旧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3、在建工程材料的处理。


(四)国家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货物和服务。


第十五条公司开具的销售发票应在当月发给购货方,并督促其入帐处理。公司财务物资管理部还必须在当月及时将销售凭证、出库单录入台账,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已使用的发票存根、无效发票复印件、发票登记簿由票务管理员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储存期限届满后,税务机关应当进行检查批准、监督销毁。


第三章采购发票管理


第十七条各部门和个人为公司采购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应当向收款人开具发票。


第十八条物资采购部、费用支出部向收款人索取发票时,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与其进行业务往来。公司业务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以普通发票向财务部门报销的,财务部门将对当事人处以面值总额5%的罚款。


第十九条下列经济活动不需要从征收计划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输企业提供的运输服务。


2.建筑公司提供的建筑安装服务。


3.酒店提供的食宿服务和餐饮服务。


四邮电费、保险费及招待费。


(五)行政事业单位的非应税劳务费。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条各业务部门向供方采购物资发生的劳务费,无论是否付款,一经发生,均应及时向对方取得发票。采购的物资应立即办理入库手续,并在费用支出单上签字。所有发票报销手续完成后,应提交财务部记账。对于不能立即支付的发票,财务部必须填写“应付账款转移单”一式两份,交经办人分别核对登记应付账款。


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应当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督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拒绝支付发票款:。


1.未按公司规定办理法定手续的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收缴,普通发票应收缴。


3.工程不全,发票不清。


4.内容不实,发票有涂改痕迹。


5.采购材料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发票。


(六)其他不合理、不合法、不真实的发票。


第二十二条购货后,发票或者抵扣单丢失的,原销售者应当取得加盖原销售者印章的证明和发票、抵扣单复印件若干份,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进项税额使用。扣款凭证和会计凭证。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收款部门为财务部,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向客户收款。


第二十四条公司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颁布实施,修订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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