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发票,本文将向您说明!丨 协助企业政策指引㊴

2021-08-14 00:12:16 www.dgskp.com 1

新冠肺炎爆发以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商品和劳务税收政策方面,主要包括对生产防疫重点物资企业的退税、对防疫重点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公共交通服务、日常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基本服务。生活必需品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而无偿捐赠的商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等,同时为支持复工复业,湖北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优惠政策,非湖北地区减免增值税1%。


关于这些新政策,纳税人在开具发票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日前,在国家税务总局播出的“税务讲座”中,国家税务总局商品劳动税司副司长吴晓强作了详细解释。


1.关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实行“统一征收、统一抵扣”的连锁抵扣原则。此环节的纳税人不纳税,下一环节的纳税人不扣税。现行政策规定,如果应税销售符合免税规定,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并且可以开具税率栏中带有“免税”字样的普通发票。针对今年出台的防疫增值税免征政策,在遵循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的前提下,需要注意以下操作问题:

一是优惠政策出台前已开具的专用发票的办理。


2020年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9号》),出台五免增值税政策--


一是免征纳税人运输防疫重点防护物资所得的增值税;二是免除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所得的增值税;三是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四是纳税人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品配送服务所得,免征增值税;非营利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防疫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应对新冠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免征增值税。


由于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自今年1月1日起追溯实施,客观上有纳税人在公告前为可享受免税的企业开具了专用发票。


为了确保纳税人能够更充分、更方便地享受这些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和税收征管事项管理的公告》(2020年第4号)。重申不能为免税业务开具专用发票;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或原发票作废后才能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对于公告前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但因疫情原因不能及时开具的,可适用增值税免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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